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经营主体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负责监督,并负有下列职责:(一)定期核验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二)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措施,保障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三)对要求保密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四)其他保障正常经营活动的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