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经营主体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负责监督,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定期核验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

(二)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措施,保障电子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三)对要求保密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四)其他保障正常经营活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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