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和安全认证体系,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