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 价格、票据和统计第四十条已废止水路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任何部门不得非法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除合同运价外,经营者制定或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当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航务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