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 价格、票据和统计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行为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和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和转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