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经营行为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和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和转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