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和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送交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停业手续的,应当提前10日向原核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报航务管理机构核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