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和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送交船舶营业运输证。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停业手续的,应当提前10日向原核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报航务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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