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新增运力,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