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十九条已废止运输船舶报废、停运或者改变用途,应当向原核准机构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