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产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其标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标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