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济南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