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用本条例。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位的劳动者和省属院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毕(结)业生及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