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级工鉴定:

(一)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的;

(二)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