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初级工鉴定:

(一)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者累计工作五年以上的;

(二)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