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服从受理机关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四)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告知通讯住址,说清基本事实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