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已废止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举报、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三)申诉、控告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要求受理机关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