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应当向有权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提倡用书信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反映同一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提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