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走访;(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三)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四)在国家机关静坐、张贴、铺设大小字报、围攻接待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