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办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