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协商处理;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有关地区、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或者直接处理。

应当由已经合并或者撤销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