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反映情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举报或者控告;为维护国家、集体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要求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