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