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七日内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