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检察人员以及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检举或者控告;

(五)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它检举、控告和申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