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审判人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告诉;

(四)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有关执行案件的申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