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审判人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的告诉;(四)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有关执行案件的申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