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不服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