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批评和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