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水库和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