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在河道、水库和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