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二)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三)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四)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无污染的地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