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规模较大的灌区应当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