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水工程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不得从事水工程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