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运行应按规定作出安全技术鉴定,对存在问题应及时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