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规模较大的灌区应当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