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规定的或无相应市政资质却承担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