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及从事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线(缆)、广告或其他设施;

(四)接用市政公共照明电源;

(五)盗窃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