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与附近树木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管理部门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并在10日内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