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的排水单位的排水,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管道,由市人民政府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分流改造。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单位内部的排水设施,由排水单位出资,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