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的排水单位的排水,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城市排水管道,由市人民政府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分流改造。

在雨污分流区域内现有雨污合流的排水单位内部的排水设施,由排水单位出资,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