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