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