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