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指定的位置、深度、用途和批准的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临时占用的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搭盖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四)占用、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五)需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设施原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