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市政设施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市政设施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市政设施原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