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市政设施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市政设施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市政设施原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