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临时停车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