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交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消防、广告、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和道路建设、维护的要求及时迁移、清除相关设施。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窨井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窨井设施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产权单位恢复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