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