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未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