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涵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同步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交通通航标志,同步建设安全信息管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