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两侧各5米宽、30 米长的土地,应当与道路用地统一征用并与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排水出水口渠道30米外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予以控制,严禁占压。现有未按排水规划建设的临时性排水出水口,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逐步改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